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990号
被告人马杰,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5107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乡**村**号。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朝林,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51081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8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杰、王朝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至次日中午,被告人王朝林伙同马杰,冒充网络游戏“代练”及游戏装备客服等身份,编造购买“QQ炫舞游戏”装备及激活端口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本市九龙坡区的家中,通过扫码支付或者点击链接支付的方式,先后向王朝林指定的账户支付了人民币60元、1元、10000元、4999元、4999元和6000元,共计人民币26059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马杰、王朝林先后被民警抓获归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马杰作案用的1部vivo手机、1台DELL笔记本电脑,依法扣押了王朝林作案用的1部苹果手机、1部华为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交易明细、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杰、王朝林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扣押笔录等笔录材料;
6.其它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杰、王朝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0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杰、王朝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杰、王朝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两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红群
检察官助理:贺海健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杰(联系方式1333089****)、王朝林(联系方式1838393****)现被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一证通贰份;
3.案卷贰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