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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杰、黄宇星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马杰,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0********,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队**号,住湖北省潜江市**小区**栋**单元**室。因赌博、吸毒,于2015年8月13日被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吸毒,于2020年5月28日被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宇星,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2********,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潜江市**管理局**服务中心**,住湖北省潜江市**小区**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杰、黄宇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2020年10月4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杰、黄宇星在湖北省潜江市江汉油田向吸毒人员陈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多次贩售甲基苯丙胺:

1.2020年5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马杰在潜江市**厂附近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二颗麻古和少许冰毒。陈某某通过向马杰提供的被告人黄宇星微信二维码,扫码支付人民币300元。

2.2020年5月,黄宇星向吸毒人员何某某贩卖二颗麻古和少许冰毒,何某某通过微信向黄宇星支付人民币300元。

3.2020年5月,黄宇星再次向吸毒人员何某某贩卖一颗麻古和少许冰毒,何某某支付现金人民币200元。

4.2020年5月24日11时许,何某某联系黄宇星欲购买毒品。因正在工作,黄宇星便让何某某联系马杰。随后,马杰在潜江市**小区**楼下向吸毒人员何某某贩卖四颗麻古和少许冰毒,何某某通过微信向马杰的43674226692********建设银行卡转账人民币500元。

5.2020年5月27日17时许,黄宇星在潜江市**小区**楼下向何某某贩卖二颗麻古和少许冰毒。何某某通过微信向黄宇星支付人民币200元,并赊账人民币100元。

6.2020年5月21日20时许,马杰在潜江市**医院门口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一颗麻古和少许冰毒。张某某通过向马杰提供的黄宇星微信二维码,扫码支付人民币150元。

7.2020年5月23日16时许,马杰在潜江市**医院门口张某某贩卖一颗麻古和少许冰毒。张某某通过向马杰提供的黄宇星微信二维码,扫码支付人民币150元。

8.2020年5月27日15时许,马杰在潜江市**医院门口向张某某贩卖二颗麻古和少许冰毒。张某某通过向马杰提供的黄宇星微信二维码,扫码支付人民币260元。

9.2020年5月27日17时许,马杰在潜江市**小区向张某某贩卖二颗麻古(0.18g)和少许冰毒(0.09g)。张某某通过向马杰提供的黄宇星微信二维码,扫码支付人民币260元。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记录、账户主体信息、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等书证;2.证人的张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图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记录、取样记录等笔录;5.抓获视频、审讯视频、通话记录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马杰、黄宇星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杰、黄宇星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丹

检察官助理:汪佳骏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杰、黄宇星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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