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杰盗窃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马杰,男,1994年**月**日出生(自报),汉族,文盲,无户籍,无业,无固定住所。2019年1月23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9月23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2月8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抓获,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马杰在本市新城区解放路西侧,由南向北行走,看见被害人贺某某打着伞拉着行李箱行走,其上衣右口袋装着一部手机,戴着耳机,被告人马杰尾随被害人贺某某趁其不备用手盗走被害人贺某某苹果手机

(iPhoneXSMax)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66元),后离开现场并将手机销赃,赃款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鉴定结论书;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杰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虎城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押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单行材料一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