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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马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75********,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贵州省雷山县**镇**路**号,现住广州市番禺区**路**巷**号**房。2013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孙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在本区、番禺区等地通过撬锁方式入户,实施了如下盗窃行为:

1.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马某去至被害人席某某位于本区**村**街****房的住处,在屋内盗窃保时捷牌机械手表一块、玉手链一条、银戒指一枚和银项链两条。

2.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马某去至被害人刘某某位于本区**街**路****房的住处,在屋内盗窃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

3.2020年3月7日,被告人马某去至被害人安某某位于本区**花园**街****房的住处,在屋内盗窃ipad pro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08元)。

4.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马某去至被害人李某某位于番禺区**街**街******房的住处,在屋内盗窃银色7000ii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现金500元。

5.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马某去至被害人陈某某位于番禺区**镇**路****房的住处,在屋内盗窃现金350元。

6.2020年5月2日,被告人马某去至被害人何某某位于本区**花园****房的住处,在屋内盗窃苹果6S手机一部、苹果手提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88元)。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凌锋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0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扣押的外套2件、上衣1件、长裤2条、VIVO手机1部、苹果手机1部、扳手1个、钥匙2条,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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