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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林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马林,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403241984********,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徐套乡****号。2011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马林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在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新世界百货超市门口,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窃得其放在衣服口袋内的苹果6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236元。作案后,被告人将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马林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林曾因犯罪被判刑教育,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林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立群 

书  记  员:范  丹 

          2020年2月27日  

附:

1.​ 案卷2宗;起诉书8份。

2.​ 被告人马林现押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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