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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林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被告人马林,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道**号**室。2002年2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5000元;201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00元,2018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马林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平房出租屋,趁无人之机,拽开门锁进入刘某某租住处,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置于床上的灰色钱包1个,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070余元。作案后,部分赃款挥霍。破案后,追回赃款人民币306元,被告人马林家属退赔人民币770元,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马林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马林指认被盗赃款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林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林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林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依法处刑,并处罚金可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巨鹏

书 记 员:李国霞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林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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