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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果、付跃姣诈骗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付跃姣,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4********,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果,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经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县**社区**区**小区**委**栋**号,现住长沙市**区**中路**楼上**房。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临时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11月1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跃姣、马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 日退回武冈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冈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付跃姣与马果商量合伙开公司用于开展汽车销售方面的业务,因没有资金,付跃姣便要马果想个销售模式,让王某某等人拿钱出来,两人就有资金开公司。于是马果便虚构了“七排一”的销售模式(连续下单七台市场价格在13万元以下的新车,就可以返利奖励一台同款的新车,每台车预交2万元的排单费),得到付跃姣的同意。6月初的一天,马果、付跃姣在武冈荷花公园附近马某甲的美容店里向被害人邓某某、王某某、马某甲介绍“七排一”的销售模式,邓某某、王某某、马某甲觉得马果说的这种销售模式有利可图,可以赚钱,便同意加入“七排一”的销售模式。6月16日,邓某某、王某某、马某甲共出资13.2万元,由王某某通过工商银行将13.2万元转给付跃姣的儿子戴某某,再由戴某某将钱转给马果。6月17日,马果在株洲安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价格为82300元的广汽传祺GS4汽车交给邓某某,后邓某某等人要求再提新车进行销售。为了不被邓某某等人怀疑,付跃姣又和马果商量,虚构了CTC模式(全国联排“排七送一”),骗取王某某、马某甲5.6万元。马果与付跃姣商量后将骗取的105700元钱用于在长沙租办公室、网络系统制作、办公费、招待费等支出。后被害人邓某某、王某某、马某甲发现被骗后找被告人付跃姣、马果退钱,付跃姣称其将钱全部转给了马果,要马果退钱,两人互相推诿,至案发拒不退还。

被告人马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马果的亲属退还了被害人损失59500元,取得了被害人邓某某、王某某、马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账单详情、株洲安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购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害人邓某某、王某某、马某甲的陈述;证人戴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付跃姣、马果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跃姣、马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付跃姣、马果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马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马果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付跃姣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果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711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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