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刑检部刑诉〔2019〕401号
被告人马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汉族,吉林省**县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县**镇**村**社。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于2019年5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汉族,吉林省**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市**区**镇**村**屯。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于2019年5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周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因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与驾驶车辆不符,无法驾驶翻斗车,便产生使用朋友周某的驾驶证进行变造,用于驾驶翻斗车的想法。被告人马某于2019年3月向周某借用驾驶证进行变造,被告人周某明知马某要变造而将自己的驾驶证借给马某,被告人马某在农安县合隆镇自己家中将周某驾驶证的相片换成自己的相片,用于驾驶翻斗车。2019年5月4日马某使用其变造的驾驶证驾驶翻斗车行驶至**县**镇**广场时被**交警中队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被告人马某、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周某变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
2019年6月20日
附:1.被告人马某、周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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