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21960********,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路**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辨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月至9月期间,多次以500至6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某某甲处购买信用卡信息“四件套”(银行卡、卡主身份信息、银行关联的手机卡、关联的U盾)约八套。被告人某某甲应马某某需求,分别从蔡某某、雷某某、“某某”等人处以400-5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其实名制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信息后,按马某某提供的地址将以上物品寄往福建省泉州市、龙岩市等地。2019年9月3日,灌阳县公安局在桂林市满江红宾馆8311号房间,将欲进行信用卡信息交易的某某甲、马某某抓获,当场从某某甲所携带的包里扣押银行卡“四件套”三套、银行卡15张。经核实,被扣押的15张银行卡,有7张卡的卡主为雷某某(2张)、易某某、吴某某、于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办卡行系中国农业银行、桂林银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卡7张;
2.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视频聊天截图、银行查询流水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
3. 证人易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马某某、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办理、辨认、指认笔录及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某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某某甲在6个月至10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灌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春哲
2019年12月26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某某甲现羁押在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审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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