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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蔡某故意伤害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刑执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马某,男,汉族,生于199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5********,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南隆镇**路**号。201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绰号“耗子”,男,汉族,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3********,高中文化程度,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乡**村**组。201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5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

被害人敬某某,男,殁年48岁。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蔡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被害人敬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6月30日敬某某被收所执行刑罚,并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1号监室。

2019年7月3日1时20分至3时许,被害人敬某某在值守监室期间,多次向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要求提供烟酒等物品,且自言自语说要到办案部门索要其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并回家。敬某某值守结束后回到自己铺位上后,未能正常入睡,在其铺位上不停翻动,继续自言自语或要求其他值守人员为其提供烟酒等物品,其行为一直持续到凌晨6时10分左右。因敬某某翻动、大声说话等行为影响了该监室其他在押人员的正常休息,致使该监室内大部分人员在6时10分左右相继起床并对敬某某进行指责,被告人马某、蔡某等人因不满敬某某影响自己休息,先后用脚踢其腰部、头部,用拳头殴打其头部,敬某某被打后,挣扎站立时不慎倒地,致使头部在墙壁发生碰撞。后敬某某爬行至放风间倒地不起。

南部县看守所民警进入该监室后,发现敬某某生命特征不稳定,随即拨打了120,后敬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意见为:敬某某在小结节型肝硬化和慢性淤血性脾肿大的基础上,因钝性暴力致脾挫伤、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蔡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纪龙

2020年1月3

附:

    1.被告人马某、蔡某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及光盘贰拾叁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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