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马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84********,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镇**村**楼**室,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2010年7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镇******,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2010年7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3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徽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3年8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同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徽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陈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9年6月26日、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马某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1.马某、陈某甲盗窃案的犯罪事实
2019年1月,被告人马某、陈某甲窜至徽县城关镇**村*社***自建楼,二人事先分工,由马某用技术开锁的手段将该楼*单元*楼***室董某家房门打开实施盗窃,陈某甲在楼下看人望风,马某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时被下班回家的董某发现,二人逃离现场。2019年3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流窜至两当县城关镇**商住楼,用技术开锁的手段将该商住楼*单元**室王某某家房门打开实施盗窃,进入室内盗取大量现金,准备离开时被下班回家的王世凤发现,遂将盗取的部分现金扔给王某某,盗取现金1000元后逃离现场。2019年4月1日上午,被告人马某、陈某甲事前分工,由马某用技术开锁的手段将徽县城关镇*街**巷住户朱某某家房门打开实施盗窃,陈某甲在楼下看人望风,马某进入室内盗取白金戒指一枚(2018年6月15日购买价2261元)、黄金项链一条(2019年1月14日购买价3698元)。
2.陈某甲贩卖毒品案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先后向徽县籍吸毒人员尚某、田某、王某甲、王某乙、苏某、尚某甲和成县籍吸毒人员费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中,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6日,陈某甲多次向尚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每次贩卖价值100元或200元的海洛因小包;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陈某甲多次向田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每次贩卖价值100元或200元的海洛因小包,共计向田某甲贩卖价值9000余元毒品海洛因;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3月,陈某甲向王某贩卖毒品海洛因6次,毒资共计600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陈某甲向王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0余次,毒资共计2000余元;2018年12月,陈某甲向苏某贩卖毒品海洛因4次,毒资共计400元;2018年12月中旬至2019年1月6日,陈某甲向尚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4次,毒资共计600元;2018年3月20日至同年4月3日,陈某甲向费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次,毒资共计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马某、陈某甲盗窃案的证据
1.物证:戒指1枚,锡纸1盒,万能钥匙1盒3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接受的证据,徽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全国吸毒人员管控系统管控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羁押前体检表,移送案件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鉴定委托书等;3.证人邓某某、邱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朱某某、董某、宋某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刑事案件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讯问马某同录光盘3张,讯问陈某甲同录光盘4张,询问邓卫兵同录光盘1张。
(二)陈某甲贩卖毒品案的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说明,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2.证人王某、田某甲、尚某、尚某甲、苏某、王某、马某、汪某甲、费某、杨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均为吸毒而实施盗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分别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多人,严重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盗窃罪一案中,被告人马某、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又如实供述同案被告人共同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陈某甲自愿认罪,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马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甲拒不供认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故对其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贩卖毒品罪一案中,被告人陈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某甲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且多次因从事毒品违法活动被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甲应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云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陈某甲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
3.光盘8张。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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