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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高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马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高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被告人马某、高某为向赵某甲索要债务,将高某年迈患病的爷爷、奶奶拉至赵某甲家中。期间赵某甲及其家人明确要求被告人马某、高某等人离开但拒不离开,滞留时间长达60余小时,其行为已严重影响了赵某甲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卜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张某某等人等陈述;

4赵某甲、赵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高某为索取债务,将高某的爷爷奶奶拉至被害人家中长达60余小时,期间被害人要求马某、高某等人离开,而马某、高某等人据不离开,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高某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小红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马某取保候审于张掖市甘州区**乡**村**社**号

2.被告人高某取保候审于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

3.侦查卷贰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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