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乙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1114号

被告人马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2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马某乙从马某丙如(另案处理)处购买用于诈骗的“皎皎车行”拼多多店铺,后在该店铺发布低价售卖摩托车的虚假信息,待被害人下单后,以摩托车没有合格证、发票,无法在拼多多上正常交易为由,诱使被害人退款,并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进行交易;在被害人完成支付后,拒不回复、拒不发货,共骗得5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70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马某乙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徐某某800元。

2、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马某乙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邓某某1288元。

3、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马某乙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张某某1020元。

4、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马某乙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曹某某2400元。

5、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马某乙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周某某1200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马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乙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丙如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周某某、曹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扣押、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拼多多交易记录电子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乙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马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