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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交通肇事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马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巷**号,现住合阳县**镇***村*组,2019年3月至今在富平县***********公司工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3时54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陕A0E27Q号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由东向西行驶至G5京昆高速982公里处时,与程某某驾驶的晋M84191-晋MM146挂号重型半挂车左尾部相撞,造成陕A0E27Q号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乘坐人刘某当场死亡、梁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刘某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胸腔脏器破裂)死亡。渭南高速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梁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案件线索来源、户籍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协议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比例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积极救治伤者和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朝霞

书记员:李  哲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证据目录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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