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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元、马某克等五人聚众哄抢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gan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积县检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马某元,男,194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47********,回族,小学文化群众、***乡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聚众哄抢罪,经积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4月23日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马某克,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72********,回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乡***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聚众哄抢罪,经积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4月22日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马某某力,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750********,回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县***乡***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聚众哄抢罪,经积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6月11日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马某洒,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80*********,回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县***乡***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5年4月10日因聚众闹事被积石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经积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4月22日继续决定取保候审。

马某华,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70********,撒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县***乡***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聚众哄抢罪,经积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4月22日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积石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元、马某克、马某某力、马某洒、马某华涉嫌聚众哄抢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9月份,马某某从县林业局承租了位于积石山县寨子沟乡尕麻家村六社林业局的10亩苗圃地后,在该苗圃种植落叶松、云杉等苗木。2015年4月份,尕麻家村六社群众发现苗圃地被租种后,马某元、马某克、马某某力、马某洒、马某华组织六社49户群众,持工具集体将该苗圃地1873.27平方米的6743株云杉、4644.6平方米的10967株落叶松抢挖后各自拉回,分别在各自闲散地栽植,并将该苗圃地平均划分为七份,将六社群众分为七组,每组分得一份土地,同时选举马某克、马某某力、马哎吉力、马福林、李奴海、马成良、马奴个为组长对各组土地进行管理。2018年4月份,马某某再次在该苗圃地种植苗木时,马一卜拉黑麦、马热素力等人发现后将已种植的200松树苗拔除,社长马某元对马某某进行了劝阻,其余群众阻止马某某继续栽树,马某某便停止了栽种。同年4月份,社长马某元组织六社群众每户收取100元现金购买了啤特果树苗,由全体社员在划分的土地内栽种了啤特果树苗,后将该苗圃地划分为十三份,划分了十三个小组对此地进行管理。马某元、马某克、马某某力、马木酒、马某华等人组织尕麻家村六社群众强行挖除马某某栽种在苗圃地树苗的行为给马某某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019年8月13日积石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传唤犯罪嫌疑人马某克到案,2019年8月14日积石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传唤犯罪嫌疑人马某元、马某某力、马某华、马某洒到案。

2019年7月2日,积石山县自然资源局《林地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该苗圃地总面积6517.9平方米,分南北两片,北面为1号地,南面为2号地,1号地长45.15米、宽41.49米,面积1873.27平方米,可栽植云杉苗木6743株。2号地长111.65米、宽41.60米,面积4644.6平方米可栽植落叶松苗木10967株。

2019年7月23日积石山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积县发改认[2019]1号)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损失为人民币大写叁拾壹万肆仟贰佰伍拾壹元整(¥3142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元、马某克、马某某力、马某洒、马某华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哄抢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马某元、马某克、马某某力、马某洒、马某华作案后有自首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全勇

 检察官助理:杨生俊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元、马某克、马某某力、马某洒、马某华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五册、证据目录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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