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马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现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3月6日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2月2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4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8月14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罚款3000元;2020年3月17日因谎报警情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5日20时19分,被告人马某饮酒后驾驶蒙FC****号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与**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查获时马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4.68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告知笔录、返还物品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涉案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马某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
4.视听资料:查获、抽血视频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翁兴元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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