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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一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马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421********2012,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新疆**县*******乡***村***路*巷*号,现住新疆**县***镇****村*组**号,打工人员,无固定职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2时43分许,被告人马某醉酒后驾驶新K****B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县***镇主路2605号报警点前路段时,与阿某头东尾西停放在路边的新电K*****号三轮电动车相撞,该电动车又撞上热某停放在路边的新电K*****号两轮电动车,造成无人员受伤、车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马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阿某、热某无事故责任。在现场勘察时,鄯善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发现被告人马某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县***镇卫生院提取血样。经委托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鉴定,从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7mg/10OmL,属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赔偿了电动车车主的损失,并取得了车主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新K****B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2、相关书证;常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协议书、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阿某、热某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已赔偿电动车车主的损失,并取得了车主的谅解,且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春过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位于**县***镇****村*组**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35****6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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