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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巷*8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6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无极路由东向西行驶,与沿城东石化加油站东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无极路左转弯处的王某某驾驶的无牌摩托三轮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马某受伤入院,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测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3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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