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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妨害公务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男,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208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江苏省无锡市**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淮安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生态新城福地路办事处**居委会****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格兰云天酒店***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凌晨1时许,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水南派出所民警林锋和辅警凌志豪在章贡区水南镇**路**号****大酒店协助浙江警方抓捕网逃人员宣某伟。公安民警将宣某伟带到酒店后门警车上时,宣某伟的司机被告人马某不听民警劝阻强行拉开警车车门并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马某对民警推搡、拉扯和咬人,造成林锋、凌志豪二人受轻微伤以及执法记录仪的镜头损坏等后果。民警随后在现场将马某控制并带离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2020年11月2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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