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微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微山县人,户籍住址微山县**镇**村**路**号,现住济宁市任城区**号楼**单元**室。1999年4月2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被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到微山县马坡镇马后村微山县**镇**村其前妻汤爱环汤某某家中看孩子,因为对小孩的教育问题,马某甲与汤某某发生争执,随后马某甲对汤某某进行殴打,造成汤某某胸部外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腰部横突骨折,经微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汤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年龄证明、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2.证人马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玉明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案卷一册及补查材料一宗。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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