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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寻衅滋事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马某(绰号“马老怪”),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3********,彝族,小学文化程度,非**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镇**队**号。因随同他人滋事,于2011年10月2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1被澜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4年11月1日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毒,2017年9月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9月11日决定对其强制戒毒两年;因殴打他人,2018年1月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2019年9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澜沧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经审查终结。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于2018年3月21日凌晨30分左右,在澜沧县“金秋盛世”慢摇吧消费过程中,到吧台强令员工停放音乐,因员工未停放,冲入吧台内将吧台上摆放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摔到地上,并随意殴打前来劝阻的员工,在被劝离的过程中,踢坏过道上的一道钢化门,三道装饰玻璃,到门外后将员工的手机抢过来摔到地上损坏,后被朋友劝离。经鉴定损毁的财物价值为12972元。

认定马某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马某供述、勘验、辨认笔录、价格认定书,监控视频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视频1张,移送起诉书9份。

3、马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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