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7********,回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旧口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7月1日起,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投资有限公司因九洲轻纺城经营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为此**公司多次组织人员到九洲轻纺城聚众闹事,企图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经营权,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中,2018年12月16日,同案人吕某某(已判刑)指派被告人马某某及同案人董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张某丙、曹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到九洲轻纺城派发传单,双方发生冲突,并发展为斗殴,有人员受伤。

2019年3月18日,吕某某再次安排被告人马某某、董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张某丙、曹某某、张某丁(已判刑)等人到九洲轻纺城欲取得经营权,并由王某某通过他人组织临工100余人充当保安员到九洲轻纺城前摆场,再次与九洲公司保安人员发生冲突,并发展为相互斗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曹某某、张某丁及**公司保安人员王某丙受伤(经法医鉴定,三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海珠区逸景路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所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立波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4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