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马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和县**镇**村委**村**村**号。2011年马某因抢劫、抢夺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5月因减刑被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晚,和县**镇城北农博城附近超市开业做活动,被告人马某一人前往城北农博城游玩。因今年疫情以来,马某一直未能找到工作,经济拮据。当晚,马某在农博城前广场转悠时,发现一中年女子(被害人张某乙)站在电动车旁,弯腰收拾东西。马某看到张某乙脖子上佩戴一条黄金项链,遂站在其身后不远处观察。马某见四周无人,即上前走到张某乙身后,迅速扯下其脖子上佩戴的黄金项链并向北侧人员密集处逃窜,张某乙在其身后追赶未果。马某摆脱张某乙追赶后,在农博城附近的巢宁路边通过滴滴打车乘坐张某甲驾驶的白色现代轿车离开现场,并于21时13分左右到达和县**镇望江路老二中队巷口下车。9月27日上午,和县公安局民警在和县**镇**精品酒店403号房间内将被告人马某抓获,并在其随身携带的衣物内查获抢夺来的黄金项链一条。9月29日,经安徽省芜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被告人马某抢夺来的黄金项链纯度为足金,重量为27.68克。经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格为12115元。2020年11月17日和县公安局将被抢的黄金项链退还给被害人张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马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2.证人杨某某、张某甲、耿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5.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马某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晓玲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现关押在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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