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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6〕109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住河北省深泽县**乡**村**路**街**排**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住宿州市桥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住河北省深泽县**乡**村**路**街**排**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住河北省深泽县**乡**村**路**街**排**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张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于2016年8月29日、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6年8月30日、2016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6年9月26日、2016年11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6年10月21、2016年1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张某甲租用宿州市桥区城东办事处汴河村村民刘某某的房子,生产、销售假冒的“蓝月亮”牌洗衣液1500箱、假冒的“立白”牌洗衣液250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92750元。

2.2016年3月27日至2016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从外地进购假冒的“蓝月亮”、“立白”、“奥妙”、“金纺”等品牌洗衣液在宿州市境内销售,截至案发时共计销售金额为99931元。另外,截至案发时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租房处尚有未销售完的假冒“蓝月亮”、“立白”、“奥妙”、“金纺”、“超能”等品牌洗衣液1902件,总货值共计人民币85910元。

3.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乙将自己生产的3500件假冒的“蓝月亮”牌洗衣液,以每件23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总价值共计人民币80500元。

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分别于2016年8月19日、2016年9月29日到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经侦中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账本、销售统计表、产品鉴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甲、赵某某、王某乙、李某某11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张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张某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萍

检 察 员:唐浩

2016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河北省深泽县**乡**村**路**街**排**号,联系电话:1503017****。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住河北省深泽县**乡**村**路**街**排**号,联系电话:17065538981。

2.诉讼、证据卷肆册、账本伍册、光盘壹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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