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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丁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民路**号宝地家园****室(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童岗村马小郢村民组)。因介绍卖淫,于2009年3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稻香村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650809652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民路**号宝地家园**幢**室(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童岗村马小郢村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20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夫妻两人为非法牟利,在本市蜀山区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旁边的金寨路荣寿巷及绩溪路附近,通过站街拉客的方式招揽嫖客,两人与客人谈好价格后由丁某某带卖淫妇女过来供嫖客挑选,挑选后,一般嫖资由马某某统一收取,然后与小姐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马某某、丁某某先后介绍了卖淫妇女张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10月24日晚,公安机关在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附近将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5.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为非法牟利,先后介绍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官 李卫华

2020年430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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