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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小区*****室,住普洱市思茅区****二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0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6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巷**号*幢*单元***室,住普洱市思茅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某,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8日补查重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3年底,被告人马某某和章某(已判决)、冯某甲(已判决)为赌博网站通进网担任代理,接受多人的“黑彩3D”投注,从中获利。

2、2014年间,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和章某(已判决)为赌博网站通进网担任代理,接受多人的“黑彩3D”投注,从中获利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到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办公室主动投案;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到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办公室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保证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投案自首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移送登记表、马某某、丁某某违法犯罪线索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等;2、证人证言:冯某甲、李某某、马某甲、乔某某、黄某、冯某乙、章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1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冠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普洱市思茅区****二期****号取保候审;被告人丁某某现在普洱市思茅区******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光盘十三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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