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上海**机电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362号

被告单位上海**机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88743****,注册地为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3161984********,系浙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84********,汉族,**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户籍在四川省江乐县**镇**村**组,住浙江省嘉兴市**弄**栋**室。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10月27日分别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公司于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经营期间,经由被告人马某某决定,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汤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接受上海*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份,税额人民币33万余元,已全部认证抵扣。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补缴了全部税款。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工商登记情况、办案说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发票清单及相应发票复印件、税收完税证明、委托材料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马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被告单位**公司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公司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梦梦

检察官助理:叶子祥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592105****

2.侦查卷宗二册,鉴定报告二册,补充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