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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郝某某、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23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园**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328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暂住苏州工业园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石楼县**镇**区**号)。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2323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苏州工业园区**花园**幢**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村**楼**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乡**村**组)。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5010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苏州市**街**巷(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街**号**幢)。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2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苏州市**巷**号**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镇**)。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郝某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郝某某、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以及被害人刘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 月19 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郝某某、张某甲以及齐某某等人先后在苏州工业园区朗庭国际等地饮酒,后齐某某等人在苏州工业园区朗庭国际门口与在朗庭国际饮酒结束的客人刘某甲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郝某某、张某甲遂上前殴打刘某甲,双方发生打斗,造成刘某甲2、3、4肋骨5处骨折。

经鉴定,刘某甲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郝某某、张某甲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资料、户籍资料等;

2.证人张某乙、刘某乙、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郝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郝某某、张某甲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郝某某、张某甲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郝某某、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郝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云姝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联系电话:1391120****)、任某某(联系电话:1339088****)、李某甲(联系电话:1525007****)、李某乙(联系电话:1591106****)、郝某某(联系电话:1589911****)、张某甲(联系电话: 1399981****)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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