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副**号,住保定市竞秀区康泽园南区**-**-**。2012年12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7年7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7月7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9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住保定市竞秀区**村**号。2012年因犯抢劫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9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栋**单元**号,住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邢某某,女性,1997年7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9707230623,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乐凯南大街1181号11栋3单元303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9年9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祁**村**号,住保定市蠡县**村**号。2019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7月8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因电话中与李某某发生矛盾,被告人任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邢某某遂先后驾车来到保定市向阳大街惠泽园饭店找李某某。在惠泽园饭店门口,被告人马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吃完饭坐同一辆汽车准备离开时,被告人任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邢某某等人来到。被告人任某某对下车的被告人马某某先打一耳光,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告人任某某遂打斗在一起。后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邢某某等人参与与被告人马某某的打斗。双方相互拳打脚踢。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还持摆放在惠泽园门口的塑料锥桶砸被告人马某某的头面部,被告人任某某坐在惠泽园门口台阶时,为泄愤,被告人马某某用脚踹被告人任某某面部,将其踹倒。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先后受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任某某左眶下壁骨折,属轻伤二级,右手挫伤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属轻微伤。被告人马某某的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邢某某亲属与被告人马某某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双方对对方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侦办经过、被告人任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邢某某、马某某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保定市法医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邢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立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1、被告人任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邢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证据目录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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