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93********,汉族,小学毕业,公司职员,现住河南省新密市**镇**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在河南省虞城县**镇**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7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20年9月1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811989********,汉族,小学毕业,公司职员,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路**大厦**号(户籍在河南省邓州市**乡**寨**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7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20年9月1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鲍某某,男, 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证号4127231997********,汉族,初中肄业,公司职员,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新居**栋**号(户籍在河南省商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7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20年9月1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何某某、鲍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马某某、何某某、鲍某某受谭某某(另案处理)雇佣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五里堡,以招聘兼职拼多多店铺入驻的名义招揽客户,让客户提供其本人信息,由谭某某联系深圳的阿某峰(另案处理)在电脑上制作以客户本人名字为法人并带有登记机关公章的电子版营业执照,通过QQ等工具发送给马某某、何某某、鲍某某等人,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空白纸打印伪造营业执照,让客户拿着伪造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拍摄照片和视频,发送给谭某某供其使用,从中牟利。2020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将三人抓获并当场查获伪造的营业执照46张。被告人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3)伪造营业执照的照片及招聘截图;
(4)前科查询及年龄证明;
(5)公安机关情况说明;
2、证人袁某杰、杨某华、李某胜、张某菊证言;
3、搜查笔录;
4、被告人马某某、何某某、鲍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何某某、鲍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何某某、鲍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琦
崔志伟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何某某、鲍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142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