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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冯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乡**庄,现租住兰州新区**镇**村,无职业。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79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现租住兰州新区**镇**村,无职业。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冯某某伙同“老夏”、“马六”(均在逃)驾驶两辆三轮摩托车到兰州新区秦川镇精细化工工业园区甘肃**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地窃取钢管扣件。当日凌晨4时许,四人得逞后驾车行驶至货站北路与中保公路十字路口处被兰州新区公安局秦川派出所民警拦截,当场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冯某某,并在二辆摩托车中查获扣件共计2649套。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7900.8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  青

检察官助理:陈雪丽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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