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职业:个体工商业者。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路**号,现住址: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寓**号楼**单元**室,职业:工人,2015年07月30日,曾因殴打他人,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7日23时许,马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宣化区夜宴KTV门口台阶平台上无故对盛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后马某某手持斧子将盛某某左小臂砍伤。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盛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王某某的伤情为不足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盛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收条、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以及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兴

20191231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