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马如祥,男,1978年**月**日出,身份证号码3425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乡**行政村**组**号,住宣城市宣州区芋山路**新城**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与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如祥、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如祥、刘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马如祥在宣城市宣州区**路**新城**幢**单元**室家中通过手机微信群“素质娱乐群”,组织微信群内成员使用手机APP登录“安徽乐乐麻将”,以“血战到底”、“跑得快”等方式进行赌博,并按照分值输赢以“血战到底”每分5元人民币、“跑得快”每分2元人民币的比值结算赌资。被告人马如祥负责管理微信群的具体事务、处理参赌人员之间的纠纷、监督参赌人员支付赌资和支付台费。被告人马如祥安排被告人刘某某负责领取台费。截止案发,被告人马如祥、刘某某非法获利722192元。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马如祥、刘某某在家中被传唤到案。案发后,马如祥主动退出非法所得25万元、刘某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金缴款书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
3.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4.被告人马如祥、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手机等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微信交易明细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如祥、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如祥、刘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70余元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马如祥、刘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如祥、刘某某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如祥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贤海
检察官助理:皮艳华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如祥、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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