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公诉刑诉〔2019〕5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乡**村**组**号,住贵州省余庆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5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刘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68********,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乡**园**号,住贵州省余庆县**乡**园**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5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侯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乡**村**组**号,住贵州省余庆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5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侯审。
被告人曾清付(绰号曾老二),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6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乡**街**号,住贵州省余庆县**乡**村**组。因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街**号,住贵州省余庆县**镇农贸市场**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甲、陈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以被告人罗某某、曾清付涉嫌盗伐林木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某、曾清付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甲、陈某某、罗某某、曾清付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罗某某到余庆县花山苗族乡万里村野猪塘村集体林内,盗伐7棵柏树,后将盗伐的7棵柏树出售,每人分得赃款900余元。经鉴定,被盗伐的7棵柏树蓄积为5.5944立方米。
2、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刘某甲、曾清付到余庆县花山苗族乡万里村野猪塘村集体林内,盗伐5棵柏树。经鉴定,被盗伐的5棵柏树蓄积为4.576立方米。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甲、陈某某三人积极缴纳生态补偿金共计人民币39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判决书、被告人刘某甲立功检举材料、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证人曾某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罗某某、曾清付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罗某某、曾清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罗某某、曾清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中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盗伐林木蓄积为10.1704立方米,被告人罗某某盗伐林木蓄积为5.5944立方米,被告人曾清付盗伐林木蓄积为4.576立方米。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罗某某、曾清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甲、陈某某三人积极缴纳生态补偿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罗某某、曾清付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清付曾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曾清付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罗某某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罗某某、曾清付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柏岑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曾清付现羁押于余庆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甲、陈某某、罗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作案工具电锯一把,已由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缴纳的生态补偿金3970元,已上交国库。
4、附刑事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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