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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匡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279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0年11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1990年5月因流氓、赌博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8月因盗窃行为被治安拘留十五日;2004年5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8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匡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室。2013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3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2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7月22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7月26日决定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二年;2014年7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2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匡某某至本区**镇**路**号农工商超市第163店,窃得超市在售的密封袋装咸肉若干条;

2.2019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匡某某至本区石化新城路332号联华超市金山店,窃得超市在售的高露洁牙刷、资生堂沐浴露、悠哈奶糖、沙宣润发乳等商品;

3.2019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匡某某至本区**巷镇**路**号联华超市吕巷店,窃得超市在售的公牛拖线板、劲酒等商品。

经鉴定,上述商品除袋装咸肉外价值共计人民543.5元。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匡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前期未如实供述,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沈某某、陈某某、盛某某的陈述及签字确认的被窃物品照片,证实各自超市内被窃商品的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监控视频及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匡某某在超市被实施盗窃的经过。

3.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商品的价值。

4.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马某某、匡某某的到案经过。

5.被告人马某某、匡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及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等,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匡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及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匡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进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翀

检察官助理俞丽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材料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刑种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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