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二部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住景泰县**镇**路**号*栋*单元**室,2002年12月20日曾因犯强奸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1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白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23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住景泰县**路**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白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老牛”,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住景泰县**镇**村西**号**室,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白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住景泰县**乡**村*组**号*室,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白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尕帅”,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住景泰县**乡**村*组**号。2002年曾因犯组织越狱罪、盗窃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11月刑满释放;2012年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5年12月刑满释放,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白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白银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郝某某、张某某、魏某某、卢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23日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马某某、郝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卢某某等人,多次以殴打、堵门、扣押车辆、跟随滋扰等暴力、软暴力方式索要债务,形成了以被告人马某某、郝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其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和经营活动,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马某某、郝某某为向黄某某索要债务,伙同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等人多次到黄某某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甘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取滋扰以及强行扣押车辆等软暴力方式向黄某某索债,严重影响了黄某某的正常生活、工作以及其公司的正常经营。
2、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马某某、郝某某为向王某某索要债务,伙同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卢某某等人多次在白银区王岘镇甘肃**有限责任公司门口,采取停车、搭帐篷堵门、随意开走王某某商砼站车辆以及采取长期跟随、滋扰王某某等软暴力方式向王某某索债,其行为严重影响王某某本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其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3、2016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马某某、郝某某为向范某某索要债务,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卢某某、魏某某等人到范某某位于内蒙古阿拉善左旗**经济开发区**矿业公司、宁夏中卫市**小区*单元**室范某某租住的房屋内,采取滋扰、住家等软暴力方式向范某某索债,影响了范某某的正常生活。
4、2017年3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马某某为向高某某索要债务,伙同被告人卢某某、张某某、魏某某等人将高某某约至景泰县**镇**茶楼,对高某某进行殴打,后将高某某带至景泰县大水闸、**主题宾馆、**乡等地,要求高某某以汽车配件、石膏矿、房屋顶账,影响了高某某的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石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范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郝某某、张某某、魏某某、卢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郝某某、张某某、魏某某、卢某某采用殴打、拦截、恐吓、跟随滋扰等暴力、软暴力方法索要债务,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宏发、马金池
2019年12月31日
附:
被告人马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被告人郝某某、张某某、魏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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