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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卢某某等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682号 

被告人卢某某(曾用名卢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5********,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元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村村委会****号,农民,群众。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6********,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元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镇**村委会**组,农民,群众。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普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7********,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元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镇倮**村委会**村**组,农民,群众。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2********,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元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镇胜村**村**组,农民,群众。2018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86******,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元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镇**村委会**组,农民,群众。2017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马某某、普某某、李某某、马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马某某、普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马某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马某某、普某某、马某乙经事先预谋,来到本市西山区**路**医院住院部一楼,由被告人普某某在被害人刘某某(女,16岁)前面遮挡,其余三被告人分布于被害人左右及后方进行掩护,之后由被告人卢某某动手将被害人外衣口袋内的一部红色华为nova4手机盗走,并由马某乙销赃后几人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40元,赃物未追回。

2019年5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马某某伙同李某某经事先预谋,来到本市西山区**村**号**店门口,由被告人卢某某、马某某负责放风,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邱某某(女,26岁)放在门口桌子上的一部OPPOA5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20元,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及到案经过;2.被告人卢某某等五人的供述与辩解;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马某某、普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马某某、普某某、李某某、马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卢某某、马某某、普某某、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秀莲

2019年12月23日 

附:1.五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陆册、光盘拾贰张、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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