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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史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2********,满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镇**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镇**村**号。2019年3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公安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2019年3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公安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王某某,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1360200****。

谢某某,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1861178****。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晚至2月8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史某某经预谋后,由史某某驾驶晋B****0奇瑞汽车拉着马某某从河北省定兴县到天津市北辰区实施盗窃,为避免被发现和逃避侦查,二人实施盗窃前将驾驶的奇瑞汽车车牌照用牌照罩遮挡。后马某某、史某某驾车先后来到天津市北辰区**处和宜兴**饭店门前,马某某用破窗器分别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的津R****2黑色长城汽车和冯某某停放的津J****7白色奔驰汽车玻璃砸碎,从黑色长城汽车内盗窃华为mate9手机一部、充电宝一个、露露饮料一箱,从白色奔驰汽车内盗窃两条国酒香-30(内含爆珠)贵烟和少量现金。经天津市北辰区**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两条国酒香-30(内含爆珠)的贵烟价值1726元,被盗的华为mate9手机价值600元。2019年3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史某某在定兴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收款联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北辰区**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辨认笔录及照片;8.路面监控截图(光盘内)。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史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史某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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