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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司某某赌博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7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幢**号**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高密市人,住山东省高密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司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4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马某某、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马某某与其丈夫朱某某(在逃)频繁赴澳门参赌,2013年6月份,澳门太阳城赌厅公关将马某某吸收为会员并签订协议书(会员招募合同),协议书中规定马某某将500万港币存入赌场账户,赌场给其配发1000万港币筹码额度,马某某可将筹码放给赌徒(洗码),赌场根据洗码额给予马某某0.8%的码粮(返利),马某某每月5号与赌场结算码粮。被告人马某某以先赊筹码的方式先后组织大陆赌徒赴澳门赌场参赌,并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经侦查,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共组织11名赌徒赴澳门赌场参赌,非法获利131120元。

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马某某雇佣司某某协助为其组织赌徒参赌,期间被告人司某某受马某某指使接送赌徒并为赌徒安排住宿、洗码、结算赌资,非法获利1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司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周某某、郁某某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坤林

                                  检察官助理:赵敏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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