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固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固安县**乡**村。2019年7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吕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包了固安县**小区非人防地下室工程,被告人马某某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吕某某系该公司的现场施工负责人。2019年6月16日10时30分许,固安县**小区非人防地下室基坑西侧边坡发生坍塌事故,造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死亡,吴某某、张某乙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6.3万元。马某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监测和安全巡视。吕某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章指挥,未对深基坑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管。经该事故调查组认定马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吕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书、事故调查报告、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吴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张某丙、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丁、于某某、周某某、高某某、王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吕某某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死亡三人的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士永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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