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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72********,汉族,中专文化,江永县**政府职工,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4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道县濂溪大夏邮政银行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黑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后将该车以720元抵押给宁远县新日豪爵摩托店。经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2360元。同月12日,道县公安局已将被盗窃的摩托车发放给被害人李某某。

2.2020年6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指使被告人周某某,将被害人罗某某停在道县潇水中路周六福珠宝店门口人行道上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马某某将该车以780元的价格卖给“张疤子”,马某某分得赃款380元,周某某分得赃款400元。经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2380元。

2020年6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在道县步步高超市门口被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胡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均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_

检察官:吴海涛

检察官助理:张杨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现被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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