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3043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3********,汉族,文盲,农民,住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现住庐江县**镇**家园**栋**室。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马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马某某在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山场的祖坟祭祀烧纸时,因疏忽大意不慎失火,造成森林火灾。经庐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2.4733公顷,其中无立木林地0.12公顷、有立木林地2.3533公顷。
被告人夏某某、马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2、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5、关于“夏某某等人涉嫌失火案”所涉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马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造成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宛超
检察官助理:刘艺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马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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