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姜某某敲诈勒索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86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8********,汉族,中专文化,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村**号。2009年10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8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杨建明,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幢***室。2007年11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忠平,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秀萍,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日晚,被告人姜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被害人沈某某当日借款时未告知此前已用汽车抵押借过钱为由,将沈某某带至本市南湖区南湖商会A座****室宁波***投资管理嘉兴分公司,以扣留汽车手段相要挟,强行向沈某某索取汽车抵押贷款本金4.5万元、利息、违约金等共计7万余元。次日中午,被害人沈某某被迫无奈,经他人介绍被告人马某某垫资用于结清借款,后马某某转账支付姜某某7.1万元,并开走沈某某汽车。     

    2017年8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在被害人沈某某还款时,以“辛苦费”为名强行向沈某某索要5000元,沈某某为取回车辆被迫支付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马某某已赔偿沈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被告人姜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法强行索要钱款26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法强行索要钱款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马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据此,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新强

检察官助理:王鲁璐


2020年6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马某某(137********)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