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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姜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07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号**楼**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4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姜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4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姜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鲜生**店扫码付款处,采取故意不予扫码付款的方式,盗走螺霸王柳州螺蛳粉(水煮型)1袋、可悠然美肌沐浴露1瓶、护舒宝牌卫生巾1包。

2020年7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姜某某在上述超市采用相同方式,盗走海底捞鲜香菌汤火锅汤料1袋、万威客食尚早餐自由装1袋。

2020年7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姜某某在上述超市采用相同方式,盗走家佳康精装广味腊肠1袋、旺旺冻痴含乳饮料1盒、五丰富春小笼汤包1袋、家乐台式三杯汁调味料1袋、泰森鲜嫩鸡块1袋、优选夏黑葡萄1盒,在其携赃物欲离开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查获。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姜某某已向盒马鲜生万家汇店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被盗商品明细表、照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前科情况说明、报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订单详情、发票;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检查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6.作案视频、讯问同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姜某某已向被害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春

检察官助理 刘乐乐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8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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