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1〕64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吉林省榆树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吉林省榆树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8日晚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辆不慎撞树受伤住院,在住院期间孙某某与被告人马某某经研究后虚构孙某某是从自己家房子上掉下摔伤住院的事实,骗取新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19480.33元。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返还诈骗所得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宣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玲
检察官助理:徐洲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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