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2001********,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重庆市石柱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2000********,汉族,文化程度专科,广州**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室。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商量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编写短信轰炸软件予以出售。被告人孙某某租赁服务器并编写能批量调用各短信接口并不间断向被害人手机号码发送短信验证码的“CC短信轰炸机”软件,被告人马某某则利用软件抓取随机搜索的微信公众号的短信接口,并存入“CC短信轰炸机”软件后台并定期维护更新。后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在网上通过售卖“CC短信轰炸机”软件激活码进行非法获利。
截止5月底,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利用“CC短信轰炸机”软件非法向舟山市民生警务平台申请验证请求66万余次,导致该平台发送验证码40万余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通过网上售卖非法获利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已全额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交易记录、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海滨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户籍地,被告人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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