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90********,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街**居委会**。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2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90********,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街**居委会**。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2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8********,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2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逮捕。
被告人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街**居委会**。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2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逮捕。
本案由原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孟某某、年某某、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孟某某、喻某某、年某某,以出售**年**考试答案以及修改考试分数的名义,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诈骗厉瑞某某、杜某某、魏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多名被害人钱款,并使用购买的肖某某、宗某某、谭某某、祝某某、唐某某名下的银行卡收取赃款。马某某、孟某某、 喻某某的诈骗数额为19620元,年某某的诈骗数额为15120元。
2019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将马某某和孟某某抓获;2019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将年某某抓获; 2019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将喻某某抓获。四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了部分的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表现证明,抓获证明、羁押证明,银行账户明细,扣押清单,聊天记录;2.电子证据:手机内容提取截图。3.被害人陈述:厉某某等六名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马某某等四名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孟某某、年某某、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孟某某、喻某某、年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珂
(院印)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材料和证据 3册,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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