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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季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3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市公安局云中派出所;现住址:怀仁市*****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5日被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怀仁**煤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市公安局小峪派出所;现住址:怀仁市*****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3日因吸毒被怀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5日被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市公安局云中派出所;现住址:*****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11月2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怀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9年1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怀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患****羁押场所不收押判决未执行。2020年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怀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季某某、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向被告人田某某、季某某、吸毒人员杨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并从中获利。2019年12月9日,怀仁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怀仁市**小区内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及车内查获4类疑似毒品。经怀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称重:查获的疑似毒品重29.7659克。经大同市公安局检验:查获的一类包1-13号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4-16号包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类包1号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号包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和安眠酮成分;三类包1号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号包检出咖啡因成分,3-4号包检出安眠酮和咖啡因成分,5号包检出咖啡因成分;四类包1号包检出咖啡因和巴比妥成分,2号包检出咖啡因成分,3号包检出海洛因成分,4-6号包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咖啡因、安眠酮成分,7-8号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因此,从被告人马某某身上及车内查获的各类毒品实际重量为21.9659克。

2、从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季某某多次帮助马某某、黄某某(身份不详)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出售冰毒,并向张某某出售安纳卡四包共计40颗,从中获利。

3、从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田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蔡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并从中获利。2020年1月6日,怀仁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怀仁市**院**室附近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2包。经怀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称重:查获的疑似毒品重1.7316克。经大同市公安局检验:查获的疑似毒品均含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季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4.毒品称重报告、毒品检验报告;5.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前科劣迹材料、诊断证明及病例、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季某某、田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仍多次出售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喜斌

检察官助理:闫淑红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季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593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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