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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宋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现住河北省张北县**镇**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北县**镇**村)。2005年10月1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被张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1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镇**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北县**镇**村)。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被张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由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禁猎期携带雨裤、皮划艇、渔网等作案工具私自到禁猎区张北县二泉井乡黄盖淖水库(河北张北黄盖淖国家湿地公园)下网捕捞,当晚20时左右二人将20张渔网下入水中,次日凌晨收网,共捕获鲫鱼50斤左右,野生鸟类22只。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宋某某所捕获的22只鸟类均为黑颈鸊鷉,属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作案工具皮划艇、渔网、木锹、雨裤等照片;

(二)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顺丰速运快递货单等;

(三)证人曹某某、苑某某等证言;

(四)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供述与辩解;

(五)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六)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七)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毓胜

检察官助理:庄明晓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 被告人马某某现住河北省张北县**镇**街,被告人宋某某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镇**村;

2. 案卷及全部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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