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镇**村**号,捕前住**。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威,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区**村**号,捕前住**。2007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大伟,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乡**村**号,捕前住**。2008年9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2月1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张威、李大伟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5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5日,为达到涿州市**村村民同意拆迁的目的,张某甲(另案处理)指使韩某某(另案处理)找人恐吓**村**渔具店老板陈某某,韩某某又指使被告人马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砸坏**渔具店内货架等物品,并将老板陈某某打伤。经鉴定,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6年11月2日0时许,为达到涿州市**村村民同意拆迁的目的,张某甲(另案处理)指使宋某某(另案处理)找人恐吓**村**公司,宋某某又指使被告人张威、李大伟、杨某某(另案处理)、滕某某(另案处理)将**公司厂房玻璃砸毁100余块。经鉴定,**公司被损毁财物共计价值10226元。
2016年11月7日0时许,为达到涿州市**村村民同意拆迁的目的,张某甲(另案处理)指使宋某某(另案处理)找人恐吓官庄村张某丙家,宋某某又指使被告人张威、李大伟、杨某某(另案处理)、滕某某(另案处理)多次砸坏张某丙家玻璃。经鉴定,张某丙家被损毁财物价值18040元。
2017年8月22日0时许,为达到涿州市**村村民同意拆迁的目的,张某甲(另案处理)指使宋某某(另案处理)找人恐吓官庄村徐某某家,宋某某又指使被告人李大伟、杨某某(另案处理)砸坏徐某某家玻璃。经鉴定,徐某某家被毁损财物价值2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孔某某、徐某某、张某丙、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大伟、张威、马某某及同案犯杨某某、宋某某、张某甲、韩某某、刘某某、张某乙、高某某、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张威、李大伟受他人指使,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萌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张威、李大伟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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